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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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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益敏集资骗人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9)刑二复83970555号被告人杜益敏,绰号“小姑娘”、“阿敏”,女,汉族,1965年7月2日出生,浙江省缙云县人,初中文化,原浙江溢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缙云县五云镇缙中路2号404室,2006年8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益敏犯集资骗人罪一案,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2007)丽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益敏犯集资骗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杜益敏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08年12月24日以(2908)浙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列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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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核确认:2003年至2006年6月间,被告人杜益敏在投资美容业、化妆品生意亏损,少量投资房地产开发后退出投资,投资越南矿山和浙江青田钼矿未成的情况下,仍以上述投资项目需要大量资金为幌于,并伪造富阳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协议书、收据、银行电汇凭证及公章等,以月息1.8%至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支付前笔集资款本息的手段,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缙云县等地,先后向杨福娇等人及其他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7.09亿余元,集资所得除归还部分本息外,用于购买房产、汽车、挥霍等,至案发尚有1.28亿元未能归还。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借条、收据、欠款清单、相关合同、银行账户明细、账册、笔记本记录等书证,价格鉴定结论,证人首伟、方宜云、郑声海、傅建忠等人证言,被害人杨福娇、张永坤、卢永强等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益敏亦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益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的手段,使用骗人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骗人罪,骗人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杜益敏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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