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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务员业主状告催天下“暴力催收”,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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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某小区一公务员业主胡某对该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关于其起诉的物业费纠纷诉讼案一审判决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判决、依法改判”。2019年4月16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进行立案,并经过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后,6月27日,对该案进行了终审,最终驳回了胡某上诉,维持原判。胡某在上诉中请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依法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 、催天下网站发布虚假信息,其催收行为属于网络暴力催收,也未对争议事实进行核实;二、上诉人拒交物业费有正当理由,却因催天下网站公布的催收信息,导致社会评价降低,银行授信续签被拒;三、催天下网站曝光上诉人个人隐私信息已足够完整;


二、
宁波市公务员业主状告催天下“暴力催收”_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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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催天下网站以“ 汇法生态圈”为名,向第三方提供上诉人个人信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胡某起诉认为物业公司和催天下侵犯了上诉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但经查,物业公司和催天下在催天下网站发布的律师函仅表述上诉人未交纳物业费的事实,并未作其他评价性描述,催天下网站也未披露上诉人的其他个人信息,第三方无法据此信息明确指向上诉人,不构成对上诉人隐私权的侵犯。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胡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案件回放家住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的公务员胡某因长时间拒缴物业费,被小区物业公司委托催天下平台催缴,按照平台催缴规则,在多次催缴无果后,催天下平台把该业主的物业费欠费催缴律师函发布到汇法网催天下平台,胡先生认为在工作和生活中倍感压力,且因浙商银行查询到关于他的催收信息后拒绝向其放贷,因而一纸诉讼将物业公司和催天下平台运营机构告上了法院。


四、
宁波市公务员业主状告催天下“暴力催收”_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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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江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后,该院认为:
1、业主和物业之间系物业合同关系,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主要合同义务,业主只有在物业公司存在根本性违约,如不履行管理义务、有重大瑕疵致使业主无法享有物业基本服务、丧失基本安全保障等情况才存在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


2、二被告通过催天下平台发布催收信息,该信息仅对原告未交纳物业费一事做客观事实描述,该事实原告也并未否认,表明二被告发布的催收信息系真实的,并未采用虚构、捏造事实等手段损害原告的声誉,因此,二被告不存在违法行为。
3、二被告公开披露原告未交纳物业费一事虽被多家网站及搜索引擎收录,第三方及一般大众可通过搜索查询到该律师函内容,但这一事实并不足以贬损原告的人格、名誉或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退一步讲,即使第三方查询到该事实并因此影响对原告的评判及认知,也是由于原告自身未及时交纳物业费造成的,因此 ,即使原告主张的损害事实存在,该损害也不可归责于二被告之行为。


4、二被告在催天下网站发布的律师函仅表述原告未交纳物业费的事实,并未作其他评价性描述,该事实经查证属实,故对于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导致其名誉受损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宁波市公务员业主状告催天下“暴力催收”_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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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告主张其隐私权受到侵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具备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即存在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二被告通过催天下网站披露了原告的姓名,但其他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小区名称、家庭住址等均未完全披露,第三方无法据此信息明确指向原告,第三方登录催天下网站时,需同时知道原告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方能确认原告身份,因此,该院认为,除原告姓名外,催天下网站披露的原告个人信息均是部分,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对于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犯隐私权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


6、该院认为,银行发放贷款有其标准和依据,是否向原告发放贷款系银行对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的综合判断,原告虽已提交证据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因查询到二被告发布的律师函而拒绝发放贷款 ,但该律师函内容真实,即使该律师函发布的内容系原告被银行拒贷的唯一原因,该原因也系原告自己造成,原告主张二被告为其被银行拒贷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7、原告主张二被告频繁发送短信导致其精神紧张、神经衰弱、间歇性失眠,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该院认为,第一,原告自述自2018年1月至 11月期间,共收到催收短信17条,即月均不到2条,可见被告短信发送的频率并不频繁,尚不构成骚扰程度,原告也未举证证明二被告向其家人朋友发送过短信;第二,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神经衰弱等症状,且二被告确因原告未交物业费才多次向其催讨,综上,对原告的该诉请,该院不予支持 。

一审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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